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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奇葩婚姻:不光活人与死人结婚,死人还能与死人结婚

摘要古代奇葩婚姻:不光活人与死人结婚,死人还能与死人结婚 古代奇葩婚姻:不光活人与死人结婚,死人还能与死人结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长河中,有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让今人难...

古代奇葩婚姻:不光活人与死人结婚,死人还能与死人结婚

古代奇葩婚姻:不光活人与死人结婚,死人还能与死人结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长河中,有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让今人难以理解 - 冥婚。它不仅打破了生死界限,甚至可以让两个已故之人"喜结连理"。这种阴阳两隔的婚姻习俗,从周朝就已经存在,并且延续了两千多年。更令人惊讶的是,即便是在当今社会,在一些偏远地区依然能见到这种陋习的影子。那么,这种违背人伦常理的婚姻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它又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变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又有哪些关于冥婚的离奇故事?

一、冥婚的起源与类型

冥婚最早可追溯至周朝时期。据《周礼》记载,当时已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律法。所谓"迁葬",指将已故男女合葬在一起;"嫁殇"则是指将活人嫁给已故之人。这一记载表明,在周朝时期,冥婚已经成为一种需要被约束的社会现象。

在周代,冥婚通常与"殇"的概念密切相关。"殇"指年轻未婚而死的人,特别是未满二十岁的少年少女。当时的人们认为,这些英年早逝的年轻人若未能完婚,将在九泉之下孤独终老。为此,一些家庭会通过冥婚的方式,为已故的子女寻找"阴间伴侣"。

在商周时期,著名的"妇好"墓葬便透露出早期冥婚的某些特征。考古发现表明,妇好墓中不仅有大量青铜器、玉器等随葬品,还有专门的"陪葬者"。这些陪葬者中包括年轻的女子,她们可能被视为死者的"阴间侍从"或"冥界配偶"。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礼制的发展,冥婚逐渐形成了两种主要形式。第一种是"生死配",即活人与死者的结合。这种形式通常发生在某个家族的子嗣过世后,家族为了延续血脉而寻找活着的配偶。第二种是"死死配",即两个死者之间的结合。这种形式往往源于两个家族之间的政治联姻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周代早期,统治者对冥婚持明确的反对态度。《周礼》中专门设立了"司民"一职,负责管理民间婚姻。其中规定:"凡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并严格禁止为未婚死者举行冥婚仪式。这一规定的出台,反映出当时统治阶层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这种非正常的婚姻形式。

然而,尽管官方明令禁止,民间的冥婚习俗仍然顽强存在。在周代晚期的一些出土文物中,考古学家发现了专门用于冥婚仪式的明器和陪葬品。这些器物的存在说明,即便面临官方的打击,民间依然在暗地里延续着这一习俗。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官方管控力度较弱,冥婚现象更为普遍。

这一时期的冥婚仪式通常十分复杂,需要遵循严格的礼仪规范。首先要由媒人提亲,然后交换聘礼,最后举行隆重的"婚礼"。在婚礼上,死者的家属会请来巫师主持仪式,通过特定的仪式将两个死者或一死一活的人"联姻"。这些仪式往往在深夜进行,以示对阴间的尊重。

二、汉唐时期冥婚的演变与发展

进入汉代,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人心,冥婚制度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周代相比,汉朝统治者对冥婚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这一时期的史料记载,在一些显赫家族中,为了维系家族关系或政治联盟,甚至会主动安排已故子女进行冥婚。

东汉时期发生的赵王刘永与董贵人的冥婚案例,充分展现了这一时期冥婚的特征。董贵人本是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宠妃,因病早逝。赵王刘永死后,其家族为了巩固与皇室的关系,特意请求与已故的董贵人结冥婚。这一请求获得朝廷批准,两位死者被合葬在一起,并获得了"合葬诏书"。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死于非命的年轻人数量激增。这一现象导致冥婚在民间更加盛行。特别是在北方游牧民族统治区域,由于其固有的萨满信仰,使得冥婚与宗教色彩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南朝宋文帝时期,曾发生过一起轰动朝野的冥婚事件。当时的尚书令何尚之之子与右军将军王僧达之女皆在订婚后相继去世。两家不顾朝廷劝阻,坚持为死者举行冥婚。他们不仅按照正常婚礼的规格准备嫁妆、聘礼,还邀请大量宾客观礼。这一事件在当时引发了朝廷内外的激烈争论。

到了隋唐时期,冥婚制度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佛教的兴盛,一些人开始质疑冥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由于唐朝社会的开放程度较高,冥婚的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在长安城的一些考古发掘中,发现了专门用于冥婚的陪葬品,包括婚书、礼单等物件,这些实物为研究唐代冥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证材料。

唐代著名的"义山冥婚"案例就很具有代表性。据《太平广记》记载,一位姓李的举人之女死后,其父在义山为其选择墓地。恰逢另一位官宦之子的坟墓就在附近,两家认为这是天意,便决定为死者举行冥婚。整个仪式按照正常婚礼的规格进行,甚至还专门制作了"冥婚文书",详细记载了两位死者的生平及合葬缘由。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的冥婚还出现了"一生一死"的新形式。有些家族为了给已故的子女寻找配偶,会主动寻找愿意"嫁给"死者的活人。这种做法虽然受到佛教界的强烈反对,但在民间仍然存在。史料记载,有些贫困家庭会将女儿嫁给富贵人家的已故子弟,以此获取丰厚的聘礼。这种现象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某些阴暗面。

到了唐朝末年,由于藩镇割据,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冥婚现象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冥婚不仅涉及贵族阶层,也普遍存在于普通百姓之中。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五代十国时期,成为那个动荡年代的一个特殊社会现象。

三、宋明时期冥婚的兴盛与规范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转折期,这一时期的冥婚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点。由于宋朝统治者推崇程朱理学,强调礼教伦理,冥婚在这一时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趋势。

北宋时期,著名的"开封双冥案"就充分体现了当时冥婚的特征。事情发生在开封府,两户商贾之家的子女先后死于瘟疫,两家在城隍庙算命先生的介绍下,决定为死者举行冥婚。这场冥婚不仅有详细的婚书契约,还专门请来道士做法事,甚至按照正常婚礼的规格摆设流水席。开封府衙门对此不仅未加制止,还派官员到场监督,以确保仪式的顺利进行。

南宋时期,冥婚更是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仪式体系。据《夷坚志》记载,在临安府(今杭州)一带,冥婚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由媒人"探阴",即寻找合适的已故对象;然后由术士择日,挑选黄道吉日;接着双方交换生辰八字和陪葬品清单;最后在选定的日期举行合葬仪式。整个过程都有专门的道士主持,并需要遵循严格的礼仪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冥婚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转世冥婚"。在浙江天台山一带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死去的举人之女托梦给父母,说自己在阴间遇到了同样早逝的秀才,两人已在阴间相爱。父母遂按照女儿的指示,寻找到那位秀才的坟墓,为两人举行了冥婚。这种"转世冥婚"的说法在当时广受欢迎,甚至影响到了后世的文学创作。

到了明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冥婚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是出现了专门的"冥婚中介",这些人专门为死者寻找配偶,从中赚取佣金。其次是冥婚的价格开始攀升,一场体面的冥婚所需费用往往超过正常婚礼。

明朝中期发生的"苏州冥婚案"就很能说明问题。据《明实录》记载,苏州一位富商的独子死后,家人通过冥婚中介找到了一位早逝的官家小姐。为了这场冥婚,富商不仅支付了巨额聘礼,还专门打造了一套纯金的陪葬器具。这场冥婚的奢华程度在当地传为美谈,也引发了官府的关注。

明代中后期,随着社会风气的变迁,冥婚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在江南地区,一些富贵人家开始追求"双名门冥婚",即为已故子女寻找同样出身名门的已故配偶。这种做法导致冥婚的价格进一步上涨,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冥婚经纪人",他们掌握各地死者的信息,从中牵线搭桥。

同时,明代的一些地方还出现了"集体冥婚"的现象。在浙江、江苏等地,每年都会选择特定的日子,由多户人家一起为死者举行冥婚。这种做法不仅能够节省费用,还能增加仪式的庄重感。据记载,在绍兴府的一次集体冥婚中,同时有十二对死者完婚,场面之大,在当地传为佳话。

四、清代冥婚的地域特征与仪式流变

清代的冥婚制度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特征,各地区在仪式形式和操作方式上都有独特之处。特别是在清朝前期,随着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传统文化的包容,冥婚在不同地区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在华北地区,以山西为代表的冥婚习俗最为独特。乾隆年间,山西平遥县出现了"阴阳配"的特殊形式。据当地县志记载,一位富商家的独子不幸夭折,家人请来阴阳先生寻访对象。最终在临县找到一位已故的商家女儿,双方通过比对生辰八字、死亡时辰等信息,确定了婚事。这场冥婚不仅举行了隆重的迎亲仪式,还特意在两地之间修建了一条"魂路",用于象征性地迎送新人。

江南地区的冥婚则体现出更多的商业特征。嘉庆年间,苏州曾出现专门的"冥婚行",这些商号专门经营死者的婚配事宜。在一份流传至今的苏州"冥婚行"账簿中,详细记录了当时冥婚的各项开支,包括聘礼、陪葬品、道士做法等费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项名为"寻阴"的支出,这是专门付给"阴间媒人"的费用。

岭南地区的冥婚则融入了大量本土文化元素。道光年间,广东肇庆府的一场冥婚就很具代表性。当地人在举行冥婚时,不仅要请道士做法,还要请来"师公"演唱本地曲艺,用潮州话为死者唱祝福歌。整个仪式持续三天三夜,期间要燃放特制的"冥婚炮",这种习俗一直延续到清末。

东北地区的冥婚则带有明显的满族文化特色。咸丰年间,盛京(今沈阳)城内就发生过一起引人注目的冥婚案例。一位满族都统的女儿与一位汉族举人的儿子相继去世,两家决定为死者举行冥婚。这场冥婚既按照满族传统进行萨满祭祀,又遵循汉族礼仪进行合葬,成为满汉文化融合的典型案例。

在西北地区,冥婚往往与当地的穆斯林文化产生碰撞。同治年间,甘肃兰州的回族社区就出现过一起特殊的冥婚事件。一位回族商人的儿子与一位汉族官员的女儿先后病故,两家在阿訇的调解下,决定为死者举行冥婚。这场婚事既要遵循伊斯兰教的礼仪,又要考虑汉族的传统,最终形成了独特的仪式形式。

到了清末,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一些沿海地区的冥婚开始出现新的变化。光绪年间,上海的一些富商家庭在举行冥婚时,开始采用西式的装饰和仪式元素。比如使用西式花圈、在墓碑上刻画西式图案等。这种中西合璧的形式反映了晚清社会的文化变迁。

同时,清代冥婚还出现了等级森严的特点。一些地方会根据死者生前的身份地位,规定不同规格的冥婚仪式。以江浙地区为例,官宦之家的冥婚通常要举行"九进九出"的大型仪式,而普通百姓家的冥婚则相对简单,这种差异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

五、民国时期冥婚的变革与转型

民国初期,冥婚制度在社会变革的浪潮中呈现出新的特点。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一度颁布法令限制冥婚,但在民间,这一习俗仍然顽强存在,并在不同地区呈现出新的形式。

在北方地区,特别是山东、河北一带,冥婚开始出现"书面化"的趋势。1915年,济南城内就发生过一起著名的"契约式冥婚"。两户商人家庭为已故子女议婚,不同于传统的口头约定,双方签订了详细的书面协议,内容包括合葬地点、仪式规格、费用分担等具体条款。这种做法很快在当地流行开来,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冥婚契约范本。

江南地区的冥婚则呈现出"现代化"的特征。1920年代,上海的一些新式知识分子家庭在举行冥婚时,开始采用照相、录音等现代技术手段记录仪式过程。据《申报》记载,1923年上海虹口区就发生过一起特殊的冥婚案例:一位死于五四运动的学生与一位因参加女权运动而牺牲的女教师,在家人的安排下举行了冥婚。这场婚礼既保留了传统仪式,又加入了现代元素,整个过程被当时新兴的照相技术完整记录下来。

在西南地区,冥婚逐渐与地方民俗相结合。1930年代,四川某地出现了"彩灯冥婚"的独特形式。据当地文献记载,在举行冥婚时,人们会制作大型彩灯,上面绘制死者生前的形象。这些彩灯不仅用于婚礼仪式,还会在节日期间展出,成为当地特色文化的一部分。

沿海地区的冥婚则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更为明显。1935年,厦门一户归侨家庭为已故子女举行冥婚时,特意仿照西式婚礼的形式,在教堂举行仪式,由传教士主持,还制作了西式请柬和结婚证书。这种中西合璧的形式在当时引起不小的轰动。

抗战时期,由于战乱频仍,一些地区出现了"集体冥婚"的现象。1938年,武汉沦陷前夕,当地就举行过一场规模庞大的集体冥婚,为多位在战争中牺牲的青年男女举行婚礼。这场仪式不仅具有传统意义,还带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色彩。

到了1940年代,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一些地区的冥婚开始出现新的变化。在沿海发达地区,一些家庭开始用捐资办学、设立奖学金等方式替代传统的冥婚仪式。1946年,南京一位商人就以女儿的名义设立了一个专门资助贫困女学生的基金会,以此代替为女儿举行冥婚。

民国末期,随着社会动荡加剧,冥婚在一些地区反而出现回潮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战乱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增多,冥婚一度成为安抚死者家属的重要方式。1948年,河南某县曾在一个月内举行了近百场冥婚,这些婚事大多从简,但基本仪式和程序仍然保留。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民国政府撤退台湾之前。

在城市知识分子圈子里,一些人开始用文字记录和研究冥婚现象。1947年,北平的一位民俗学者专门撰写了一部《冥婚志》,详细记录了各地冥婚的形式和变迁,这份资料为后人研究民国时期的婚俗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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