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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姬妾制度是怎样的?你知道吗?

摘要古代的姬妾制度是怎样的?你知道吗? 提起姬妾,很多人脑海里第一印象,很多古代当官的的纳妾,这在清朝的影视剧看的比较多,不过不同的是帝王称后、妃,平民称妻、妾。比如前...

古代的姬妾制度是怎样的?你知道吗?

提起姬妾,很多人脑海里第一印象,很多古代当官的的纳妾,这在清朝的影视剧看的比较多,不过不同的是帝王称后、妃,平民称妻、妾。比如前几年比较火的《甄嬛传》。还有再早一点央视拍的《红楼梦》,都可以看出来。

那么什么是“姬妾制度”,你真的了解吗?

姬妾制度释义

姬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的一部分,徐珂《清稗类钞》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姬妾制度依旧盛行在中国大地上,甚至,还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则和体系。其实,从母系氏族湮灭的那天起,姬妾制度就开始萌芽了。

姬妾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原始氏族社会阶段,中国就出现了类似妻妾制度的“媵制”,但是,这一制度并非人人适用。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女方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尸子·卷下》记载:“(尧)妻之(舜)以媓,媵(ying读四声)之以娥。”古代诸侯贵族之女出嫁,以侄女和妹妹从嫁为媵妾者。起初妻和媵的差别并不大,娥皇、女英都是舜帝的妻子。《史记·五帝本纪》:“舜妻尧二女”。虞舜“遂为二妻之祖”。

夏商时期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这时候的社会还是沿袭尧舜时期的制度的,

到了周代各诸侯国为了政治联姻,“媵”就有了新的属性。有了“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的规定,“媵妾”就成了一种政治制度。“媵”在周代之前并不是特指“陪嫁女”,而是“陪嫁物品”。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纳妾制的确立及演变期:春秋到唐朝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各诸侯更是在纳妾方面不加节制,“一夫一妻多妾制”被基本确立。《礼记》中规定了天子后宫最多120人,而“齐襄公号称‘九妃六嫔,陈妾数千’”虽有夸大的嫌疑,也足以说明诸侯蓄妾之多。春秋时期齐桓公主导召开的国际会议“葵丘会盟”明文规定“毋以妻为妾”,这就把妻与妾明确划分出来了。

李悝《法经》为维护等级制度提出:“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guo);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不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媵妾”和后来的“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媵”的女人都是王室之女而非普通民女。“媵”的地位仅次于王后,媵以后也可能会被立为王后,她生的儿子也有机会当上储君,以后接王位。而后来的“妾”是不论出身的,嫁到夫家后是没有什么地位的。

秦始皇灭六国后,随着诸侯国的消亡,加之帝王的贪婪,“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的规定也限制不了帝王了,媵妾制度也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后宫佳丽三千”。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到了汉代,《汉书·外戚传》记载:“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适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皇帝的正后称皇后,其他妃嫔统称夫人。皇帝之妾各有爵位,享有俸禄。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

魏晋南北朝时期,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则始于隋朝李谔。

《唐律疏议·户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在唐代妻的地位高于妾,妾的地位高于婢。

宋朝妾室的地位相较于唐朝并没有什么变化。《宋刑统·户婚律》:“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宋代妾的地位与唐妾大致相等,且身份都是良人嫁娶需有婚契。地位比唐朝也好不到哪去。

例如:苏东坡一生姬妾众多,风流韵事层出不穷,而他对这些姬妾的态度,则基本无情无意,完全如宗法制度,仅仅是将她们视作私人物品而已。

成吉思汗兴起之前的蒙古社会,氏族的血缘关系仍在蒙古人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蒙古氏族自古以来就是血缘亲族的联盟,这个联盟中的全体氏族成员都认为自己出身于一个共同祖先,氏族内部彼此不能结婚,男子只能娶他族姑娘为妻。嫁到该氏族来的妇女,不能脱离该氏族,如果丈夫死了,改嫁与丈夫的近亲为妻。多妻制颇占优势。

直到元代确立了法律,在《元史·刑法志》中提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可见,当时典卖妻妾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妻妾制度才稍稍顾全了女子的尊严。

虽然,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地位稳固,但是,在闹灾荒的年份,女子为人妻依旧难以避免被典卖养家的命运,如:谢万程“卖妻葬父”的典故。

妻妾的鼎盛时期

到了明清时期,《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

《明代律例汇编》:“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该法令主要防止“妻妾失序”,但灾害时期人们甚至“卖妻鬻子以求苟活”。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太平天国史》:“今允东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级官员三妻,中级官员二妻,低级官员以及其余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级递减,上多下少,切莫妒忌。”根据洪秀全颁布多妻诏诏令,表明了太平天国各王实行多妻制。

可见,当时一夫多妻制只是高层官员的特权,可拥有的妻妾数量,甚至,还与官职直接挂钩。但是,当时太平天国推行的,却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令》,想来真是讽刺。

民国时期

直到中华民国成立,“一夫一妻”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但是,法律规定是规定,这不可能是达官贵人的绊脚石,只是称呼有所变化而已,成为了姨太太,这在现在的民国时期的电视剧中见的比较多。比如袁世凯,就有很多姨太太。

建国后

后来,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的《婚姻法》颁布,其废除了之前践踏妇女尊严、 强迫包办、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同时,还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社会主义婚姻观。无论如何,曾经压迫万千中国女子的妻妾制度,已然被历史的浪潮推翻,使得中国女性再次站了起来!

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从如今的价值观来看,姬妾制度可谓是一种男尊女卑的具体体现,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巅峰、衰减直至灭亡。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女性的地位会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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